近日,福建省廈門市翔安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解除房產買賣及代辦協議。
2016年5月18日,胡某與郭某通過房產中介公司簽訂房產買賣及代辦協議一份,約定:胡某以64萬元將位于廈門市翔安區的房屋出售給郭某。房產買賣及代辦協議簽訂后,郭某向房產中介公司支付定金5萬元,房產中介公司將其中的2000元作為胡某支付的交房保證金,其余4.8萬元轉賬支付給胡某。2016年5月31日至6月5日期間,郭某和房產中介公司員工多次以短信息方式催促胡某辦理解押,但胡某一直未予辦理。
另外,郭某因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民事判決,翔安區法院于2014年6月25日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郭某遂訴至法院,認為其按約定準備好20萬元解押款后,多次催促胡某一起去銀行辦理解押事宜,但胡某一直不予理會,故已構成違約,應當繼續履行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
胡某認為,郭某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致使合同目的最終無法實現。根據協議約定,郭某需要以按揭貸款支付購房款,但是簽訂協議時,郭某與房產中介公司未就郭某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事宜向其進行充分的說明,直到2016年5月底郭某才告知其于2014年6月25日已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按規定郭某已不能購買不動產,無法辦理按揭貸款。由于郭某系失信被執行人,已喪失了履行債務的能力,故胡某有權行使不安抗辯權,并主張解除合同。
法院認為,郭某因拒不履行已生效的(2013)翔民初字第413號民事判決,法院于2014年6月25日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因此,可以認定郭某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而胡某一直未辦理解押的行為可認定為其中止履行房產買賣及代辦協議的意思表示。
在訴訟中,胡某已明確主張行使不安抗辯權,之后,郭某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仍未被屏蔽或撤銷,其既未提供擔保,亦未能證明自己具有履行能力,故胡某要求解除房產買賣及代辦協議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支持。基于此,郭某要求胡某繼續履行雙方所簽的房產買賣及代辦協議并承擔違約責任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