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房屋出租率的提升以及稅務部門對房屋出租稅收的加強,繳納租金稅收成為百姓關注的話題。地稅部門對個人繳納出租房屋稅收的政策和程序給予了解讀。
地稅部門表示,發生出租房屋行為的納稅人,應當在30日內持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書(商品房買賣合同或村民建房用地申請表)、身份證等有關證件,填報《無錫市個人出租房屋基本情況登記表》,向房屋所在地受托單位(指轄區內所屬的街道、鄉鎮、社區村居委、房管部門或其他部門)辦理納稅登記。對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一切收入,應到房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或房屋所在地受托單位開具發票,申報繳納稅款。個人有兩處或兩處以上房屋出租的,應分別到房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或街道(鄉鎮)開具發票并繳納稅款。個人出租房屋開具房屋租賃發票時,應按照規定的5%綜合征收率計算征收稅款。
個人房屋出租人拒不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協議等納稅資料或提供虛假資料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依法核定其應納稅額。個人房屋出租人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依法核定其應納稅額。個人房屋出租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依法核定其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