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紹房屋買賣稅的稅費種類以及稅費計算方法。房屋買賣稅主要有個人所得稅、契稅、營業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等稅費,相關計算比率在下文詳細介紹。
個人房屋交易(包括房屋買賣、房屋贈與和房屋交換)涉及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契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等6個稅種及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其中契稅由買房者繳納,印花稅由買賣雙方繳納,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由賣房者繳納。
房屋按其性質分為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非居住用房。普通住房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單套建筑面積在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根據《轉發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遼寧省財政廳 遼寧省建設廳關于印發〈遼寧省房地產稅收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撫地稅發[2005]148號)規定,普通住房是指單套建筑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住房,根據《關于進一步明確房地產市場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遼地稅函[2005]258號)規定:(一)個人擁有具有產權的房改房首次上市轉讓時,可視同普通住房;(二)納稅人銷售平房住宅,凡符合普通住房標準的,可視同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是指單套建筑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上的住房。非居住用房是指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以外的房屋,包括辦公用房、門市、網點、車庫等。
一、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
根據《轉發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遼寧省財政廳 遼寧省建設廳關于印發〈遼寧省房地產稅收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撫地稅發[2005]148號)和《轉發省地稅局關于房地產二級市場營業稅征收問題的緊急通知》(撫地稅發[2006]9號)文件規定:從2006年6月1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售房收入全額繳納營業稅及附加(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及附加;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稅率為5.55%。
計算方法:個人轉讓購買5年以內的住房,應納稅額=售房收入×稅率;轉讓購買5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免征營業稅;轉讓購買5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應納稅額=(售房收入-購房價格)×稅率。
個人擁有具有產權的房改房首次上市轉讓時,可視同普通住房,免征營業稅(遼地稅函[2005]258號)。
個人轉讓住房的購房時間,可按房屋產權證、契稅完稅證明或稅務部門監制的銷售不動產發票上注明的時間孰先原則確定。
個人銷售或轉讓非居住用房,沒有年限上的優惠。以全部收入減去房屋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及附加。減除項目支付款項憑證必須是發票或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二、個人所得稅
根據《轉發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撫地稅發[2006]93號)規定,從2006年9月1日起,個人房屋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個人轉讓住房,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住房轉讓所得,以實際成交價格為轉讓收入。納稅人申報的住房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征收機關依法有權根據有關信息核定其轉讓收入。
(一)對轉讓住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
(二)對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按住房轉讓收入的1%核定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