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稅收政策6月1日起執行,三部門聯合下發有關通知
明天就是6月1日了,從明天起個人購買住房不足2年就賣,就要按照新政策全額繳納營業稅了!記者昨日從稅務部門獲悉,成都市的房地產稅收新政策將從6月1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和建設部在27日聯合發出的通知中作出詳細的規定。通知同時特別強調: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個人對外銷售住房,不得減免營業稅;對個人承受不享受優惠政策的住房,不得減免契稅;對擅自變通的要追究責任。
“2年”從取得產權證算起
近期建設部等七部委出臺了《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的意見》,意見規定:2005年6月1日起,對個人購買住房不足2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購買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免征營業稅;對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
具體操作中被問得最多的問題是,2年時間從何起算,比如對,是從取得產權時間開始,還是以交房時間或簽買房合同時間為準。對此,通知中明確規定:“個人購買住房以取得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作為其購買房屋的時間”。這兩個時間都比交房時間要晚,業內人士認為,更長的時間實際進一步體現了抑制投機性炒房的目標。
住房平均交易價格怎樣定
七部委在《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的意見》中指出,享受優惠政策的普通住房須滿足三個條件: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筑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但允許按規定浮動。
“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到底如何確定?通知對此明確規定,住房平均交易價格,是指報告期內同級別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價格,經加權平均后形成的住房綜合平均價格。
買房記得索要發票
稅務部門特別提醒大家:按照新通知規定,個人對外銷售房屋,應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權屬證書,并到地方稅務部門申請開具發票。因為“對個人購買的非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對外銷售的,在申請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價款后的差額繳納營業稅時,需提供購買房屋時取得的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作為差額征稅的扣除憑證”。所以,別小看一張小發票,沒有它,你在賣房時就可能只好全額繳營業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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