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買賣關系中訂金與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顯區別的。定金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指的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商品房買賣關系中買家履行合同后,一般會約定定金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如若買家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則無權要求返還已付的定金,如果是開發商不履行合同的,則應當雙倍返還已收的定金。我國《擔保法》還規定定金應當以書面的形式進行約定,而且不得超過主合同標準額的20%。當事人以書面形式對定金進行了約定并實際支付了約定的定金,則產生了一定的法律后果。
另一方面,定金作為合同履行的一種法定擔保方式,根據《擔保法》規定擔保合同(即定金條款)是主合同的從合同,如若主合同無效,則定金條款一般就無效了(另有約定的,按約定)。換言之,如若主合同是無效的,則定金條款一般亦無效,收受定金的一方就必須無條件返還定金。如果因為一方過錯而造成主合同無效的,那么過錯一方就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不是承擔定金罰則沒收或雙倍返還定金了。
訂金不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訂金指的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并不具備擔保性質,實際上它一種預付款。商品房買賣中,如果買家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并不代表他就喪失了請求返還訂金的權利;反之,如若開發商不履行義務亦無須雙倍返還已收取的訂金。雖然訂金不具有擔保的行政,但這并不意味著違反合同約定的一方就無須根據合同來承擔違約責任了。
值得一提的是,在簽訂正式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之前,買賣雙方簽訂的有關認購書(或稱意向書)并不是關于房屋買賣的協議,因此不具備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法律效力,它只是一份廣義的合同。如若認購書中有關于定金的條款,則如果購房者在簽訂認購書后又反悔,開發商是有權沒收購房者定金的;如果開發商違約,不愿與購房者簽訂正式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則購房者也有權要求開發商雙倍返還定金。但是如果認購書中約定的只是訂金而不是定金,那么就不會具備定金的法律后果,無法按定金罰則處理了。
由此可見,定金與訂金無論是從內容上還是法律后果上都存在有明顯的不同,因此上海房產律師建議大家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認購書時,應當對此有充分的關注和理解,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慎重地做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