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等特殊房屋的合同效力
對于該類合同的效力,我國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認識,有的法院認為該類合同為無效合同,理由是雙方當事人,尤其是實際出資人存在惡意規避法律或國家政策的行為,屬于《合同法》中關于違反法律規定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無效合同情形,其簽訂合同的標的是買賣某種特定的購房資格,而非房屋本身,應當認定為無效。而有的則認為,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才屬無效,而關于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的相關規定不屬于法律,亦不屬于法規,從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的角度出發,該類合同不應判歸無效,合同雙方如果能夠按照規定補繳稅收,合同仍應屬有效。
2、借名買經濟適用房產權歸誰?
房屋產權以產權證為準。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0條,“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規定及《物權法》第9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房屋產權的歸屬應以產權證為準,房屋產權登記在名義產權人名下。
3、借名買經濟適用房被借方反悔,怎么辦?
(1)借方當時有資格買房的情況:
A、涉及的經濟適用房的相關政策問題,如果借方當時有資格買房,借方想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則首先得與被借方達成協議,得到被借方的轉讓許可(從當初被借方同意借方用其名義購買房屋的情況看,雙方有協商的基礎)。
B、按照經濟適用房的轉讓規定辦理手續,根據有關國家規定,“經濟適用住房屬于政策性住房,購房人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后,購買人可以直接補繳政府土地收益綜合價款,取得全部產權,并進行變更登記”。
如果雙方同意轉讓,手續也只能在5年后辦理。對此,雙方可簽訂一個轉讓協議,約定房屋5年后辦理過戶,同時確定一個相對較高的違約責任,防止雙方5年后可能的違約意愿影響協議的履行,從而保護雙方的權益。當然,如果雙方無法達成轉讓意向,借方也只能將房屋歸還被借方,同時向被借方主張借方支付的房款。
因此,如果借名買經濟適用房被借方反悔,訴爭房屋的所有權歸被借方所有,實際出資人借方對房產不享有基于物權上的所有權權利,但由于其實際出資,則其與被借方之間發生了基于債權上的債權債務關系,也就是說,雖沒有了房,但還有錢。
(2)借方沒有資格買房的情況: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以合法手段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因此,不具備購房條件的借方為了購得經濟適用房而與被借方之間達成的委托代理合同是違法的。法律不保護此種情形。
借名買賣經濟適用房存在非常大的風險,在實踐中,借名買賣屢屢因被借方反悔,容易引起房屋產權糾紛。借名買經濟適用房出現糾紛時,往往出現借方無法證明購房款是由自己支付等一系列問題,所以關于借名買房這類問題很有必要找律師幫助。
4、小編提醒
實踐中,法院審理時,一般不完全依據協議,而是通過當時的行為來推斷當時雙方的真實意思,法院認定為借名買房一般都是買家選房、入住、裝修并付房款及各種費用;也有被法院認定不是借名買房的,一般是由賣家辦理相關手續并支付房款并裝修,再由賣家交付給買家,這種情況不視為借名買房。認定為借名買房,也并不是買家就能完全得到房屋的,也要看買家現在是否有購房資質。還要看買家的訴訟請求,有的買家沒有律師或者律師經驗不足,不知道訴訟請求應為過戶,而是請求賠償損失,這種情況就只能將房屋評估,對升值部分,由雙方根據責任的大小,由賣方賠償給買家。也有的賣家沒有律師或律師經驗不足,沒有經過物權確認,直接起訴騰房,法院一般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