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2014年10月,姚某從某網站上看到天津甲房地產中介公司發布的房源信息,上面稱位于津南區某地的房屋,屬于70年大產權的商品房。之后,姚某聯系了該房地產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員田某,其表示該處房源的房子是還遷來的,性質和商品房一樣,70年大產權,可以通過改底檔的方式直接登記在姚某名下,姚某不明還遷房的意思,但是知道要和開發商簽訂買賣協議才能保證產權辦理。于是要求和開發商簽訂合同。田某介紹王某與姚某見面,表示王某是所售房屋開發商的工作人員,可以先和姚某簽訂預購合同,之后姚某交齊全款,即可帶領姚某去開發商簽訂正式的買賣合同。因此姚某和王某于2014年10月份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支付了7000元中介費用和20000元定金。
此后,姚某懷疑王某的身份,要求田某出具王某的授權或者名片,但是田某一直拒絕提供,表示王某就是開發商的代表。 之后姚某從當地人民政府了解到,該地的還遷性質屬于經濟適用房,不能買賣,且開發商并非天津甲房地產中介公司和王某所稱的置業公司。
律師認為:天津甲房地產中介公司和王某惡意串通,冒充開發商代表出售不能上市交易的經濟適用房,騙取中介費用和定金,經姚某發函催告后仍然不予返還。遂應當返還定金和中介費用,并承擔因維權產生的律師費和公證費。后經律師發函調解,對方自愿退還中介費4000元,定金20000元。
律師提醒:經濟適用房是指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的特點。自購買合同備案之日起,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