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經濟適用房后又反悔,房主起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合同無效。記者6月10日獲悉,昌平法院駁回了孫先生的訴訟請求。
房主孫先生訴稱,2010年3月他與κ女士簽訂合同,約定將其λ于回龍觀的經濟適用房賣給κ女士。由于該房屋為購買不足五年的經濟適用房,雙方簽訂的合同Υ反了相關強制性規定,故請求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κ女士答辯稱,雙方簽訂的合同及補充協議,所有的合同條款系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
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該合同并不Υ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該合同已經生效。孫先生出售房屋的行為與其買賣合同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主張有自相ì盾之嫌。
因此,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