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學經濟適用房售房補充協議
甲方(經濟適用房售房單位):浙江大學
乙方(購房人):
根據《浙江省省直單位自建經濟適用住房售房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經雙方協商,簽訂如下協議:
一、 甲乙雙方應嚴格執行《浙江省省直單位________________協議書》。
二、 因乙方享受甲方自建經濟房,乙方在甲方的服務期應不得低于十年,其中自入住之日起的服務期不得低于五年(正常離退休人員除外)。乙方在甲方服務期未滿離校者,不論何種原因,均須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額度為乙方所購房在離校時的市場商品價(以市財稅局認可的房屋評估機構的評估價為準)與乙方購買該房房款總額的差額,并根據未滿服務年限進行折算,即違約金額度=(所購房評估價-購房時房款總額)×未滿服務年份/10 。該違約金在乙方離校時無條件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三、乙方購房后,不得擅自改變該房用途;服務期滿后上市交易前需經甲方同意,在同等價格時,甲方有優先購買權。
四、本協議未明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五、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 方 (蓋章): 乙方(夫妻雙方簽名蓋章):
身份證號:
代表人(簽章):身份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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