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市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獲悉,《三亞市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管理暫行辦法》獲審議通過,三亞將實行公租房與廉租房并軌管理,將公租房與廉租房統一列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這是綜合我市統籌城鄉發展戰略,合理調整住房供應結構后首次提出的并軌管理辦法。
據了解,我市已建成的廉租房和公租房以及在建的廉租房和公租房將統一列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并軌后的公租房和廉租房,統稱公共租賃住房,包括政府投資建設、企事業單位自建和開發企業等社會機構建設的各類政策性租賃住房。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以一、二居室小戶型為主,套型建筑面積以60平方米以下小戶型為主。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改建、收購等多方式渠道籌集房源。并軌后原廉租房建設資金納入公租房建設資金范疇統一管理;原用于租賃補貼的資金,繼續用于補貼符合條件的原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對象;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可由市政府通過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籌集。
記者了解到,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為本市戶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以及其他應保障對象,包括暫無能力購買經濟適用房人群、市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單位新就業人員或引進人才(含聘用的專業技術類人員),以及在三亞有穩定職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等。其中困難家庭的申請人必須具有本市戶籍滿三年(含)以上,家庭成員均在本市范圍內實際居住或工作;未婚、離異或喪偶不帶子女的人士滿35周歲(含)以上可單獨申報。其他保障對象的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在三亞市無自有住房和未租住公房,收入符合中等或中等以下標準;外來就業人員或個體工商戶,還需連續在三亞繳納6個月以上的社會保險費。
據悉,政府投資籌集公共租賃住房配套的商業服務設施不對外銷售,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統一出租、統一管理。承租人家庭若將承租住房轉借、擅自改變租住房居住用途、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內居住、連續3個月以上未按期繳納租金和水電費或物業費,或獲得其他形式保障性住房,將解除租賃合同收回住房。若不如實申報家庭住房等情況,騙租公共租賃住房將解除租賃合同,騙租行為將記入信用檔案,5年內不得申請保障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