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了解的前提是,中央投資在住房保障方面鎖定的是廉租房,同為保障房的經濟適用房并無緣分羹。中央投資用意在于以資金的沉淀換取保障的流動性,廉租房可隨居民收入變化而實現對最低居住需求的持續保障。但廉租房租改售之后,地方政府提供的不再是義務性質的公共保障,而是具有救助性質的成本住房。這不僅扭曲了中央投資的內涵,更令資金的流動通道發生了本質變化,一條財政“轉移支付”的隱秘通道可能由此而生。
中央與地方共同出資建設廉租房,是經過審慎研究確定的。參照本次中央投資的審批程序,地方政府先上報建設計劃,中央部門以此為依據,統一按照每平方米1200元的成本均價,對東(部分地區)、中、西部分別給予每平方米200、300、400元的差別補貼。雖然地方政府仍是廉租房建設的“大股東”,但變賣“共建”物業之舉,實有違約之嫌。
就目前公開的試點來看,地方政府出售廉租房的價格為建造成本的60%~80%,這誠然是給低收入人群以巨大的實惠。但我們還是不得不苛刻地算一筆賬:如果出售價格與實際建造價格之差大于中央補貼比例,那么就是地方政府將中央投資直接轉化為人頭補貼,自己則單方面收回部分成本;如果出售價格與實際建造價格之差小于中央補貼比例,那么幾乎可以確鑿地認為,作為專項補貼的這部分中央投資反而回流至地方腰包,“套現”空間陡然而生。
關于試點租改售,地方政府幾乎眾口一辭地提出“地方財政乏力”。這是現實問題,卻遠非問題的本質。
在民間資本尚未帶動的當前,相對于中央投資的4萬億大盤,地方配套資金確實存在結構失衡的問題,某些項目的地方配套資金到位率低至48%。被中央明確指定具有“優先權”的廉租房,無論在資金支持還是監管力度上都更具政治高度,但其性質決定了資金一旦投入便在賬面上無法收回,地方政府勢必兩難。在無法改變建設數量的前提下,通過租改售這一對廉租房的“重新定義”,無疑打了一個擦邊球,可以令其投入資金快速回流。無怪乎各地爭相效仿,堪比當初申報項目之熱情。
其實,無論是財政乏力也罷,試點創新也罷,都必須利用程序的公正來保證制度的公正。如果任何城市都可以采取任何方式展開試點,那么制度創新難免會成為地方謀求利益的工具。這才是關鍵問題、原則問題,也才是引發公眾普遍質疑的實質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