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和韓某原是夫妻,結婚時,共有一房;離婚后,兩人仍各有一半產權。但前夫韓某用虛假資料將前妻陳某名下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并轉售他人,收益盡歸己有。陳某得知后一紙訴狀將深圳國土局告上法庭。
日前,鹽田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宗該區內首例因房產共有人利用虛假身份資料過戶產權而引發的行政訴訟案,判決深圳市國土局的房屋產權轉讓登記行為違法。
位于鹽田區南方明珠花園的一棟房屋,曾是陳某和韓某共同的家。幾年前雙方離婚后,在離婚協議中約定該房產全部歸原告所有。但暫由男方韓某使用并交付陳某租金。離婚后不久,陳某發現該房屋已經在2005年被轉售給另一個人王某,但她自己毫不知情。2008年4月,陳某一紙訴狀將深圳市國土局告上法庭。她認為,離婚后她從來沒有簽署過房屋產權轉讓協議,而國土局在未盡審查義務的情況下就辦理了過戶手續,致使韓某與他人合伙利用偽造證件轉讓了自己的房產,要求國土局撤銷編號為700004×××3號房屋產權轉讓登記,并要求國土局賠償其經濟損失人民幣31萬元。
深圳市國土局應訴稱,根據陳某和韓某的轉移房地產登記申請,手續齊全,符合房地產登記條例規定。之后韓某與王某之間的房產交易亦合法。
針對國土局依據的陳某將房產轉移給韓某的登記申請表,陳某專門進行了筆跡鑒定,證明該申請表上的簽名并非她本人書寫。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據《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明確規定國土局應依據規范性文件履行職責,進行審查,頒發房產證。但國土局未盡審核義務,致使韓某使用虛假身份證并假冒陳某簽名,將陳某名下房產進行了過戶登記。屬登記錯誤。由于涉案房產已經轉移,現權利人為王某,韓某與王某之間的房屋產權轉讓登記不具有可撤銷性。
對于陳某要求國土局賠償31萬元的請求,法院認為,其前夫韓某是本案轉讓行為的實際受益人,陳某應當先循其他法律途徑向第三人韓某進行追償,在窮盡法律手段無法追償的情況下,國土局才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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