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共同買房的相關問題處理
張強和王芳是一對情侶,于2003年5月共同購買了一套價格49萬余元的房產,并與房產公司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所購房屋的首付款和契稅等由張強支付,張強還以自己的名義申請了組合貸款30余萬元。2004年,兩人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房屋產權登記在張強和王芳兩人名下。此后雙方為瑣事發生糾紛,感情破裂。分手后,兩人多次協商處理共同購買的婚房未果。王芳遂訴至法院,要求根據房屋產權證平均分割系爭房屋。分割方案為房屋可以歸張強所有,張強須按目前平均價支付其一半即65萬元。庭審中,張強不同意分割系爭房屋,他認為當初購買房屋是為了結婚,首付款和契稅都是自己支付的,購買時王芳提出要作為共同購買人,自己是基于雙方要成為夫妻的前提才同意的。但是現在雙方戀愛關系已經終止,因此無論是從法律還是道德的角度,王芳都不能對房屋享有權利。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最終判決該套房屋權利歸被告張強所有,張強應支付原告王芳房屋產權折價款7萬元。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相應規定,房屋產權以房地產權證上產權登記人為準。因此在本案中該套房屋確屬雙方共同共有。王芳要求分割共同共有的財產于法不悖,應予支持。但是共有財產的分割一般有以下幾個原則:一、自愿原則,有約定的從約定。二、公平公正原則,共有人對共有物產生做出貢獻的大小,如果不能區分貢獻的大小,原則上是均分。本案雙方在結婚前并沒有對共有的房屋如何分割達成約定,因此應當根據公平公正的原則來分割共有財產。在該案中,男方向法院提交了大量關于訟爭房屋的購房房款及辦理相關手續及后期按揭還款均由其個人支付的證據,因此房屋主要份額應歸其所有,但房屋在二人共有的過程中升值,對這部分的增值款,雙方都有一定的貢獻,所以法院最后判決,王芳酌情分得7萬元房屋折價款。
本案因為男方保留的證據相當完備,能夠充分證明購房相關款項全由其支付,自己對共同共有物作出了主要貢獻,因此法院判決最終維護了男方的實際利益。但在現實生活中,由于購房的情侶一般均即將結婚,雙方財務支出、經濟往來很難分清,通常對購房款很難作清晰認定,法院最后一般多根據公平原則予以平分,這難免會使實際多出資一方利益受損。因此,情侶在婚前生活中如果購買房屋或者購置其他大宗物品時,應盡量保留出資原始憑證,在可能的情況下進行財產公證,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明確約定,以避免因權屬不清而產生糾紛。
同時,還經常存在一方或雙方父母贊助子女出資買房的情況。其實,為避免以后糾紛,無論房屋產權證做誰的名字,都有必要明確該贊助的性質。如屬于借款的,可要求男女雙方合寫一張借條;如果僅想贈與一方的,最好簽署贈與合同并通過公證或律師見證,注明該款項只贈與女方或男方,并明確寫清該款項專門用于購買房產。如此,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規定,該款項及房子的相應份額將明確為一方的財產。無論是采用哪一種方式,對于父母贊助款用于購買房屋的,建議都通過銀行轉帳形式支付,避免現金交付空口無憑。當然,對于解決這個問題,還可以采取雙方在產權登記中約定按份共有,并約定雙方具體份額或是在購房合同及房產證加上父或母的名字等辦法。
其實,最妥善的方法是雙方事先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規定簽署婚前財產協議,對雙方婚前財產的數量、范圍、價值和產權歸屬包括之前所購買的房屋等問題作出詳細規定,這是解決婚姻、財產糾紛的最可靠的法律依據,對于穩定家庭關系和財產關系,預防婚姻糾紛,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很有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