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現在住的房子產權證上寫的是我丈夫的名字,現在他提出離婚,孩子由他撫養。我想分得現在居住的這套房子。這套房子總額28萬元,首付9萬元,貸款期限為20年,現在每月需要還貸1300元,已經共同還貸兩年。丈夫說以后房子的貸款由我承擔,又因為這套房子還在還貸,不能辦理過戶手續,我以后還要用他的名字替他還貸款。我認為這樣簽訂協議的話,原來屬于我倆的債務要我一個人償還,這樣對我和孩子公平嗎?等我還清貸款想將房子上市交易時,是否還要經過他的同意?現在把這些寫到協議書中,可以作為以后維權的證據嗎?株洲讀者 劉艷
律師答:劉艷的丈夫的要求是合理的,不管哪一方取得房子,對于尚未還貸的部分都應由分得房子的一方承擔。劉艷可將房產解決方法寫入協議書中,要求對方在還貸完畢后履行相關的協助義務,并可以此作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