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后購房一方父母參與出資的離婚時如何分割?
吳先生與周小姐結婚后一直沒有自己的房屋。夫妻倆決定從明日家園購買一套50萬元的住房。因家庭積蓄不足,購房時吳先生的父母提供了20萬元的出資款。后雙方入住新房未滿兩年便因感情變故而決定離婚。在分割該房屋時,吳先生認為其父母的出資應為對其個人的贈與,而周小姐認為該20萬元應為其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故主張房屋應各半分割。
爭議焦點:吳先生父母的出資款應作為對吳先生的個人贈與還是對吳先生夫妻倆的贈與?對該套房屋應如何分割?
房產律師解答:
由于吳先生的父母在出資時,既沒有表明出資款是對吳先生夫婦的借款也沒有表明是對一人的贈與還是對雙方的贈與。在吳先生父母意思表示不明的情況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吳先生父母對子女婚后購房的出資款應視為對吳先生夫妻雙方的贈與。因此,該房屋應各半分割。周小姐的主張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特別提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父母為婚前子女購房提供的出資一般視為對其子女個人的贈與,為婚后子女購房的出資一般視為對其子女夫妻雙方的贈與。但是適用該解釋的前提是父母在出資時意思表示不明,如果有證據證明父母在出資時關于借款或贈與對象的意思表示清楚的情況下,則仍應以父母當時的意思為準,而不適用此種推定。為了更準確地適用司法解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出臺了解答,按照該解答的規定,可以就以下情形得出如下結論:
(1)吳先生與周小姐結婚后購房,吳先生父母出資,且房產證記載于吳先生一人名下的,吳先生父母的出資應認定為贈與吳先生一人所有;
(2)吳先生與周小姐結婚后購房,吳先生父母出資,且房產證記載于周小姐一人名下的,若周小姐不能證明出資為對其一人的贈與,吳先生父母的出資應認定為對夫妻倆人的贈與;
(3)吳先生與周小姐結婚后購房,吳先生父母出資,且房產證記載于吳先生、周小姐倆人名下的,該出資仍應認定為對吳先生夫妻雙方的贈與為宜,這也符合社會常理。
上述結論對于其他地方解決類似案件也具有一定的參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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