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雙方分別向他人借款購買房屋離婚時如何進行分割?
李強和任娟于2000年結婚,2004年倆人購買了一套28萬元的二手房,并以任娟的名義取得了房產證。因買房時正趕上住房貸款利率提高,為了減輕還貸壓力,倆人沒有向銀行貸款,而是各自向自己的親朋好友借了一部分款。其中,李強出面借了8萬元,任娟借了6萬元。剩余14萬元房價款系用倆人的家庭積蓄支付。2006年8月倆人面臨離婚,此時借款均未歸還。
爭議焦點:該套房屋應如何分割?
房產律師解答:
首先,該套房產屬于倆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故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不論房產證辦理在哪一方的名下,原則上均應由李強和任娟各享有一半的房產份額。
其次,李強借的8萬元和任娟借的6萬元均系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倆人就上述債務對外向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即雙方均應向債權人承擔還款義務)。對內而言,該14萬元債務一般應由雙方平均分擔,即各自承擔7萬元。
按照上述處理原則,任何一方取得房產后,均應按照房屋價值減去14萬元債務總額后余額的一半給予對方補償,并承擔全部債務。假設雙方離婚時房產作價30萬元,若李強取得房產,則李強應給予任娟8萬元補償,并承擔全部債務。但是,在李強不能歸還14萬元債務時,如果沒有取得債權人的同意,任娟對于該14萬元債務仍要承擔連帶責任。當然,任娟在承擔債務后,有權向李強予以追償。
特別提示:
夫妻雙方為了購房各自出面進行的借款,屬于夫妻的共同債務。因此,一方借款較少并不意味著該方今后的還款責任就較輕,雙方的還款責任在倆人之間一般是相等的。對外而言,無論雙方在離婚時是否做出約定,則其都應對債權人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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