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再婚共同財產問題
隨著社會的發展,越來越多的老年人通過再婚重又找到了相依為命的伴侶,重又體味到了家庭的溫暖,重又過上了幸福美好的老年時光。但是老年人再婚所引起的財產爭議確是呈逐年上升趨勢,甚至有些引發成了極為惡劣的案件,既給一些家庭造成了不幸,又造成了很多社會不穩定因素,對此應引起社會足夠的重視。
老年人再婚又離婚的情況成為近年來突出的問題,這些再婚后又匆匆離婚的老人,起因往往是閃電式相識結婚。他們再婚時目的性較明確,有的是為了有個伴,有的是為了騰出舊房子讓兒子結婚,有的是為了性滿足,有的是為了對方的財產等等,不少人缺乏感情基礎,結婚后情況若與預期不符,就容易導致離婚。相處得不錯的,又往往因為子女干預等各種原因而離婚。
最近,全國婦聯對我國1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4000名群眾進行了“婚前雙方財產是否有必要公證”的大型民意調查,調查對象48.1%為男性,51.9%為女性,大體符合我國人口的性別比例,調查對象的地域、收入、年齡和婚姻狀況構成也基本符合我國人口分布。此次調查結果顯示,中國人對婚前財產公證意見分歧很大,持支持態度的占42.6%,持反對意見的占57.4%。有一份最高人民法院的統計:自1979年到2004年的25年間,全國法院審理的離婚案平均每年遞增9.08%;僅2004年,全國法院審理的離婚案就達130.15萬件。據了解,這些離婚案中多數涉及財產糾紛。
筆者認為,離婚案件中的財產糾紛如此之多,這與夫妻雙方沒有就財產問題作出約定有很大的關系,而婚前財產協議作為夫妻財產約定的重要方式也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同時也引起了法學界的高度重視。
如果老人再婚前,能夠明明白白確定各自的財產權,則可以避免婚后因財產問題而發生糾紛。確定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所有權通常的做法是:(1)子女們提出的對已亡生父或生母的遺產繼承要求,應予以支持。死者的遺產,應由包括諸子女在內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共同分割。(2)老人原來與子女在一起生活的,應當做好再婚前的家庭析產。(3)再婚雙方各自確定本人的婚前財產,婚后不再視為夫妻共有財產。這樣做的好處在于財產權明確,既可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又可一旦發生糾紛能夠依法處理。比如,屬于老人的財產就可不因再婚而受到子女的牽制,再婚以后可以自行支配自己的財產,不受配偶的干涉。退一步說,即使再婚后又離異,也只分割共有的那一部分財產,而屬于自己的財產不會被對方侵占。當然,確定財產權是一件嚴肅的事,在與有關的當事人協議后應形成書面材料,并由有關人員簽字蓋章,最好到公證部門予以公證,以免過后發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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