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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者買房的時候需要注意房東是不是一房兩賣,假如遇到這樣的事情怎么解決呢,下面通過案例來分析一下。
案例
2004年2月15日,莊先生買下胡女士在榮濱大廈的一套公寓,合同面積147.80平方米,總房價款為56.7萬元。當天,莊先生與胡女士的委托人胡某簽訂了《房產買賣協議書》。2月24日,莊先生交了定金后,胡某將鑰匙交給了莊。
事實上,早在2004年1月25日,胡女士已將該公寓賣給曾先生,總房價款為53萬元。
曾先生在簽訂合同后交付定金1萬元,一個月內又付了5萬元房款,余款待房屋交付后辦理按揭貸款時付清。只等胡女士取得房產證后,曾先生就可以入住房屋。2005年1月,胡女士取得房產證,曾先生要求胡女士交付房屋,并協助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可胡女士還是以各種理由拖延。因此,曾先生將胡女士告上法庭。
回到莊先生這邊。交房幾月后,廈門房價全面上漲。據莊先生說,胡女士多次試圖悔約,多次帶其他中介看房,同時在網絡上發布信息,操作轉賣,后被他阻止。2005年4月,他應胡女士之約,同意增加支付3.5萬元房款,雙方又簽訂了房產交易補充協議。由于房價不斷上漲,胡女士對增加3.5萬元又不滿足,以種種理由拒絕履行協議進行過戶,雖經他多次主動協調勸導,但胡女士沒有履約誠意。
今年1月,莊先生也將胡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他與胡女士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合法有效。目前,法院正在審理此案。
提醒
盡管這連環官司還未塵埃落定,承辦法官還不好評說;但記者就此采訪了法律界權威人士。據法律界人士介紹,在二手房交易中,因房價大幅上漲,定金或違約金與上漲的房價相比微不足道,賣方在巨額差價面前寧愿以喪失誠信和承擔違約金為代價予以反悔。二手房交易中,買方交了定金,拿到鑰匙,并不意味著萬事大吉。只有登記過戶了,交易才算完成。此案中,如果莊先生有及時過戶的意識,就可充分保護自己的權益。而現在莊先生要求繼續履行合同,那就要證明另一購房者是惡意的,而要取得這樣的證據是很困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