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指樓宇預售合同中的買方支付部分購樓款項后,將其依合同取得樓宇的期房產權讓與銀行作為取得銀行貸款的擔保。買方還清所有的貸款的本息及相關的費用后,可將期房產權贖回,取得房物產權。如果買方未能依約履行還本付息。及時支付有關費用的義務。銀行有權處分按揭樓宇并優先取得償還的民事法律行為。
存在的不同點:
1、 設立方式不同。抵押權的設立,一般通過限制抵押人所有權,交房地產標的物的價值支配權轉留給被抵押人,既在抵押標的物上設立擔保物權的方式設立。
而按揭權人對設定按揭權之樓宇享有的是一種債權而非物權,無法同一般的抵押權那樣通過限制所有權的方式設立,必須以轉讓房地產期權給按揭權人既銀行作為條件,獲得銀行的貸款。
2、 法律關系的主體不同。
抵押關系中,若債務人即抵押人,則只有兩個法律關系主體即抵押權人和抵押人。而按揭關系中,最少應有三個法律關系主體,即按揭人(銀行)、按揭人(買方)、第三人(原房地產開發商)
3、 先期條件不同。買方要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必須先期向貸款銀行存入一定數額的存款,一定時間后,才能向該銀行申請按揭貸款,并且,抵押貸款用途可用以購房、也可以用作其他用途。而按揭貸款卻只能用以購房。
4、標的物風險責任承擔不同。
按揭關系中抵押物風險由抵押權人或抵押人承擔。而樓宇按揭中,標的樓宇的風險即不由按揭人承擔,也不由按揭權人承擔,而是由按揭雙方以外的房地產開發商承擔。如在工程驗收、竣工前樓宇遭到毀壞,開發商應將所得交按揭權人處理,按揭人與按揭權人對按揭樓宇的滅失、毀損不承擔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