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北京市房地產二級市場的發展,支持北京市城鎮居民購買二手房,規范二手房抵押貸款管理,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中國建設銀行個人辦法》、《北京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以及《北京市房屋買賣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二手房抵押貸款是指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市分行運用信貸資金向在房地產二級市場購買自用住房,因自有資金不足向銀行申請借款,并以所購住房作抵押的購房人發放的貸款。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二手房系指已由北京市房屋局頒發房屋所有權的有效證件,可在房地產二級市場流通,買房人具有完全處置權利的房屋。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市分行所屬各經辦支行(以下簡稱貸款銀行)發放的二手房抵押貸款。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五條 貸款對象。凡年滿18周歲至65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具有北京市城鎮居民常住戶口或在北京市有有效居留權的居民。
第六條 貸款條件。借款人申請貸款時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有合法、有效的居留身份;
2.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償還借款本息的能力;
3.所購房屋的產權明晰,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進入房地產二級市場流通的條件;
4.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5.同意以所購房屋及其權益作為抵押物;
6.提出借款申請時,有不低于購房價款30%的自有資金;
7.貸款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條 貸款額度。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所購房屋評估價值的70%。
第八條 貸款期限。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
第九條 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執行。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十條 借款人申請二手房抵押貸款應填寫借款申請表,并向貸款銀行提交下列資料:
一、借款人(購房人)須提供如下資料:
1.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證件);
2.經濟收入證明;
3.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4.同意以所購房屋作抵押的證明;
5.有不低于購房價款30%的自有資金;
6.貸款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二、售房人須提供如下資料:
1.售房人(含共有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