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房地產不能轉讓?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的規定,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其他合法方式包括下列行為:(1)以房地產作價入股,與他人成為企業法人,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2)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資金,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而使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3)因企業被收購、兼并或合作,房地產權屬隨之轉移的;(4)以房地產抵債等情形。
根據國家規定,下列房地產不能轉讓: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地產時,不符合下列條件不能轉讓:(1)按照出讓合同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的;(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的;(3)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依照規劃對土地進行開發建設,應完成供排水、供電、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達到場地平整,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的。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建成的,應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4、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5、權屬有爭議的;
6、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