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與地是不可分割的,房屋交易的對象不僅僅是地上建筑物,還必然包括該房屋占用的土地,相當農村房屋而言指的是農村宅基地。在我國農村宅基地屬農村集體所有,依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
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和抵押,但法律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土地管理法》也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抵押,這些都可以表明不允許宅基地使用權向集體經濟組織之外的城鎮居民轉讓的法律原則。
農民的住宅是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的,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建造住宅,有關部門更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轉讓農村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依法將被認定為無效。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如果法律對某類糾紛沒有明確規定,應該查找國家政策對此有沒有規定。國定政策有規定的,適用國家政策進行裁判,而不能根據法官個人的理解進行自由裁量。
從司法實踐上看,人民法院一般都認為現行法律禁止城鎮居民購買農村房屋,均認為“農村私有房屋買賣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綜上所述,我國現行法律禁止城鎮居民購買農村房屋,涉案房屋買賣合同應屬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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