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的消費者都經歷過買房,挑選一所心儀的房屋,往往需要耗費巨大的精力。如果自己精心挑選的房子在付完首付之后,發現早已被開發商賣出去的話,相信內心不僅是憤怒這么簡單。
2014年年初,家住長沙市雨花區芙蓉南路的李敏想要購買一套房子,在經過自己的精心選擇后,看中了湖南某置業發展有限公司開發的一處房產大廈。“當時覺得位置好,適合辦公,就打算買了。”李敏還介紹,同年3月份,與該公司簽訂了兩份《長沙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了大廈中的兩套房。后證實,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李敏看中的這兩套房屋的首付款一共是143.5萬元,剩余房款將以銀行按揭方式進行支付。購房合同簽訂后,李敏也按期支付了房子的首付,可是就在這個時候出現了問題,置業公司并沒有按照約定,向長沙市房屋登記機構辦理合同備案,也沒有為李敏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李敏是一個維權意識很強的人,私下溝通沒有得到任何的結果。
對此,李敏向長沙市天心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責令置業公司為其所購房屋辦理房產證。在訴訟過程中李敏驚訝的發現,早在2013年9月,該置業公司已將這兩套房子賣給了李東,并辦理了相關登記。這讓李敏哭也不是,氣也不是。發現“被坑”后,他向長沙市天心區法院提起訴訟。
近日,長沙市天心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了“退一賠一”的判決,即房產開發商在退還李敏143.5萬元房款的同時,還必須賠償購房戶143.5萬元的賠償款,并負擔訴訟費。
滬律網提示:一房二賣是指出賣人先后或同時以兩個買賣合同,屬于違法行為。隨著房地產行業的發展,出現一批黑心商人,通過這樣的手段賺取違法金錢,損害他人利益,是應當受到批判的。
根據《司法解釋》第八、九條規定,未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要求房地產開發商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要求房地產開發商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李敏遭遇的一房二賣給我們警示。購房時一定要調查所購房屋的產權。其次要簽訂正規的購房合同,以免出現意外。面對侵權要及時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