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海西晨報報道,哈爾濱的阿梅想在廈門買房,找到了廈門某房產投資顧問公司。經過一次次看房和一番番猶豫,阿梅挑中了五緣灣一處房產。 2013年10月28日,阿梅與業主簽訂了《房產預約買賣協議書》,雙方約定以320萬元的價格成交。協議簽訂之日,阿梅向該房產投資顧問公司支付了中介傭金40000元。 為了辦理好買房手續,阿梅多次往返哈爾濱與廈門。機票、住宿等費用就花了好大一筆。不過,過戶手續一直沒有辦妥。后來,阿梅發現原來該房產已于合同簽訂2個月前被法院查封。阿梅怒將該房產投資顧問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決] 該房產投資公司返還阿梅購房中介傭金40000元,賠償不必要損失6608元。 [法官說法] 在簽訂《房產預約買賣協議書》之前,涉訟房產即已被法院查封,該公司未將此信息告知原告,應承擔違約責任。該房產公司未如實相告、故意隱瞞,不得要求獲得居間報酬且應賠償原告相應損失。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居間費4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機票、住宿費用,系合理要求,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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