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賣被查封房屋是否承擔違約責任 原告李某和被告鄭某訂立了一份購房協議書,被告把位于江東區王家車頭某號某室的房子賣給原告價計210000元,該房已被江東區人民法院保全,被告隱瞞此事實,所以被告用預付款還清被告的按揭款57929.1元,同時原告還予付給被告40071元用于其他還款。之后申請辦理過戶手續,交易中心告知該房已被江東區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8日保全不能過產,原告要求被告用房款還這筆款,被告即不同意也不還款。合同約定被告違約,由被告退還定金50000元,同時補償原告定金等50000元。調解不成委托筆者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原告李某與被告鄭某簽定的存量房屋合同買賣,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認定有效,在房屋買賣合同簽定前,訟爭的房屋被法院查封,使合同無法履行,其責任在于被告,被告除反還原告購房款外,還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7條,第10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0條的規定,判決返還房款同時賠償3萬元。 詳細問題請咨詢房產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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