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次登記
1、適用
尚未登記的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人可以申請集體土地所有權首次登記。
2、申請主體
集體土地所有權首次登記,依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1)土地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代為申請,沒有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民委員會代為申請;
(2)土地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代為申請,沒有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民小組代為申請;
(3)土地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為申請。
3、申請材料
申請集體土地所有權首次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土地權屬來源材料;
(4)不動產權籍調查表、宗地圖以及宗地界址點坐標;
(5)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4、審查要點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要點:
(1)申請集體土地所有權首次登記的土地權屬來源材料是否齊全、規范;
(2)不動產登記申請書、權屬來源材料等記載的主體是否一致;
(3)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資料是否齊全、規范,權籍調查表記載的權利人、權利類型及其性質等是否準確,宗地圖、界址坐標、面積等是否符合要求;
(4)權屬來源材料與申請登記的內容是否一致;
(5)公告是否無異議;
(6)其他審查事項。
不存在不予登記情形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在記載不動產登記簿后,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
二、變更登記
1、適用
已經登記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因下列情形發生變更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變更登記:
(1)農民集體名稱發生變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面積等狀況發生變化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申請主體
按法律的規定,由相關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代為申請。
3、申請材料
申請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不動產權屬證書;
(4)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4、審查要點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要點:
(1)申請材料上的權利主體是否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農民集體一致;
(2)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的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3)申請變更事項與變更登記材料記載的變更事實是否一致;
(4)土地面積、界址范圍變更的,不動產權籍調查表、宗地圖、宗地界址點坐標等是否齊全、規范,申請材料與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是否一致;
(5)申請登記事項是否與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沖突;
(6)其他審查事項。
不存在不予登記情形的,將登記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
三、轉移登記
1、適用
已經登記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因下列情形導致權屬發生轉移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轉移登記:
(1)農民集體之間互換土地的;
(2)土地調整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申請主體
由轉讓方和受讓方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代為申請。
3、申請材料
申請集體土地所有權轉移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不動產權屬證書;
(4)集體土地所有權轉移的材料,除應提交本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外,還應提交:
A、農民集體互換土地的,提交互換土地的協議;
B、集體土地調整的,提交土地調整文件;
C、依法需要批準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5)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4、審查要點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要點:
(1)轉讓方是否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農民集體一致;受讓方是否為農民集體;
(2)申請事項是否屬于因農民集體互換、土地調整等原因導致權屬轉移;
(3)集體土地所有權轉移的登記原因文件是否齊全、有效;
(4)申請登記事項是否與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沖突;
(5)有異議登記的,受讓方是否已簽署知悉存在異議登記并自擔風險的書面承諾;
(6)其他審查事項。
不存在不予登記情形的,將登記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并向權利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
四、注銷登記
1、適用
已經登記的集體土地所有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1)集體土地滅失的;
(2)集體土地被依法征收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申請主體
由相關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代為申請。
3、申請材料
申請集體土地所有權注銷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不動產權屬證書;
(4)集體土地所有權消滅的材料,包括:
A、集體土地滅失的,提交證實土地滅失的材料;
B、依法征收集體土地的,提交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征收決定書;
(5)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4、審查要點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要點:
(1)申請材料上的權利主體是否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農民集體相一致;
(2)集體土地所有權消滅的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3)土地滅失的,是否已按規定進行實地查看;
(4)申請登記事項是否與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沖突;
(5)其他審查事項。
不存在不予登記情形的,將登記事項以及不動產權屬證明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收回、作廢等內容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