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僅有房產證,但沒有辦理不動產登記,能取得房屋所有權嗎?
不動產以登記的方式進行公示,只有進行登記才發生物權的效力,買受人才能獲得不動產的所有權,登記就是將新的所有人的名字登記在房產部門的登記簿上,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而房產證是房產部門發給權利人的一種享有權利的憑證,只起到證據的作用,當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和房產證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時,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即房產證的效力弱于不動產登記簿的效力。當不出現糾紛的時候還好,但一旦出現關于房屋產權的糾紛,不動產登記簿上所記載的人則擁有房屋的所有權。因此,大家在買賣房屋時,一定要注意進行不動產登記或者不動產登記的變更。
2、有房產證、沒有土地證,如何辦理不動產證?
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市民有房產證、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是房改房、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有房產證、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這種情況大部分屬于企事業單位在為職工辦理房改房、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時僅辦理了房產證,未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遇到這種情況應及時聯系房改房、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所占土地單位,由單位提供相關材料統一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
第二種是商品房有房產證、無國有土地使用證。這種情況大部分屬于開發商為業主辦理了房產證、未辦理土地證,需要開發商攜帶國有土地使用證等材料協助業主到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不動產轉移登記。
3、房屋交付使用后,房產證遲遲辦不下來,開發商是否承擔違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規定:“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上述條文規定了開發商逾期辦理房產證應承擔的責任。在實際生活中,房產證遲遲辦不下來,有部分原因是因為開發商出售手續不能及時辦理齊全,由于開發商的原因,導致購房者在一定的期間拿不到房產證的,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為了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購房者在簽訂購房合同時,最好約定辦理房產證的期限,把時間約定明確,以防開發商惡意拖延辦證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