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收費標準減半收取登記費,同時不收取第一本不動產權屬證書的工本費:
(1)申請不動產更正登記、異議登記的;
(2)不動產權利人姓名、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生變更申請變更登記的;
(3)同一權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動產申請變更登記的;
(4)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予以減半收取的。
2、免收不動產登記費(含第一本不動產權屬證書的工本費):
(1)申請與房屋配套的車庫、車位、儲藏室等登記,不單獨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的(申請單獨發放權屬證書的,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登記費);
(2)因行政區劃調整導致不動產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房屋名稱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的;
(3)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申請不動產登記的;
(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農用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申請登記的;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權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經營權申請登記的;
(6)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國有農用地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農業生產,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或國有農用地使用權登記的;
(7)因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導致土地、房屋等確權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的;
(8)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予以免收的。
3、只收取不動產權屬證書工本費,每本證書10元:
(1)單獨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
(2)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所有權登記的;
(3)夫妻間不動產權利人變更,申請登記的;
(4)因不動產權屬證書丟失、損壞等原因申請補發、換發證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