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異議登記就是將因繼承、買賣等發生房地產權屬爭議的房地產予以異議登記,以警示買房人該房屋有權利瑕疵,它為保護真正房地產權利人提供了登記救濟的手段,也保護了買房人的利益。實施異議登記后,若在法院等部門受理房地產權屬爭議民事訴訟前,申請異議登記,以警示有意向購買該房產的買家,買家若視而不見,那么該交易將被視作為惡意交易;若在法院等部門受理爭議后,申請異議登記,則可限制房地產權利轉移。如一買房人購買了一套有權屬爭議的房屋,因此而陷入訴訟之中,最終該交易行為被法院確認無效。實施異議登記后即可避免這種情形發生。
異議登記的作用
異議登記期間,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暫緩辦理。
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但尚未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第三人申請異議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中止辦理原登記申請,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異議登記與所有權登記的區別
異議登記與所有權登記和他項權利登記不同,它不直接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異議登記的目的在于阻卻登記簿的公信力,在登記簿上并不構成一項獨立的登記項目,只是在某一主登記上加以記錄。《房屋登記辦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異議登記的,應當將異議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市民在申請辦理房屋異議登記時應注意幾下幾點。
一是受理機關。市房地產檔案館受理市轄三區房屋異議登記申請。二是受理范圍。《房屋登記辦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而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持登記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證明文件等材料申請異議登記。”因此,異議登記的范圍僅限于房屋登記簿記載的錯誤事項,而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情況。三是異議期限。《物權法》第十九條規定,“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四是謹慎使用異議登記。《物權法》第十九條規定“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辦理異議登記的流程
1、申請人提交相關材料,填寫登記申請表;
2、登記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3、登記機構受理異議登記并將異議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4、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5、登記機構憑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辦理相應的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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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記辦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