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記簿內容有誤可辦理更正登記
《物權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依據。但是不動產登記瑕疵使得不動產事實上的權利人(真正權利人)的權利隨時面臨喪失或受損害的危險。
1.《房屋登記辦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請更正登記:(一)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材料。利害關系人申請更正登記的,還應當提供權利人同意更正的證明材料。房屋登記簿記載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更正;需要更正房屋所有權屬證書內容的,應當書面通知權利人換領房屋權屬證書;房屋登記簿記載無誤的,應當不予更正,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解讀:需要注意的是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均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但利害關系人申請應得到權利人的同意。
2.《房屋登記辦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了房屋登記機構發現房屋登記簿的記載錯誤,不涉及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應當書面通知有關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正登記;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更正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依據申請登記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對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予以更正,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對于涉及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房屋登記簿的記載錯誤,應書面通知有關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正登記;辦理更正登記期間,權利人因處分其房屋權利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暫緩辦理。
解讀:這條規定有兩層意思,一是房屋登記機構在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但不涉及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情況下,可以在履行相關程序后依職權予以更正;二是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且涉及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不能依職權更正,而應書面通知權利人申請更正登記,且在辦理更正登記期間,權利人因處分房屋權利申請登記的,應當暫緩辦理。
爭議時,異議登記可保障真正產權人
異議登記同樣是我國物權法的一項重要制度。異議登記是出現房屋權屬爭議時,保障真正權利人的重要條款。我們接下來詳細解讀有關“異議登記”的條款內容。
第七十六條 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而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持登記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證明文件等材料申請異議登記。
第七十七條 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異議登記的,應當將異議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第七十八條 異議登記期間,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暫緩辦理。
異議登記申請人在申請異議登記15日內,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其對登記房屋的權利,并根據法律生效判決要求登記機關對已登記記載內容進行變更; 如果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其訴訟請求的,異議登記申請人或者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可以持登記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相應的證明文件等材料申請注銷異議登記。
解讀:房屋登記簿上記載的房屋面積、權屬狀況等具有推定為正確的公信力,但實踐中,房屋登記簿上記載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或房屋權屬有爭議的情況確實存在,異議登記制度給出了15天“寬限期”,充分兼顧了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利益。
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均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但利害關系人申請應得到權利人的同意;如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申請異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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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記辦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