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推行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安置,進一步做好拆遷安置工作,促進社會安定穩定,根據《福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和《福州市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辦法》,現對以貨幣補償安置的拆遷戶購買房屋辦理產權登記作以下規定:
一、貨幣補償安置是指拆遷人(動遷單位)對拆除依法批準的拆遷范圍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進行評估作價后,以貨幣補償給被拆遷人(拆遷戶),由被拆遷人自行購買房屋的一種安置方式。
二、被拆遷人以貨幣補償方式安置的,應當與拆遷人簽訂貨幣補償安置協議書。補拆遷人在取得補償半年內購買房屋的,其購房價值與貨幣補償等值部分視同實物補償,免征契稅;超出貨幣補償價值部分視同購買房屋,應按規定征收稅費。
三、被拆遷人購買現房的必須在簽訂購房合同后十日內向市房地產交易所辦理交易過戶手續,取得房地產交易所核發的產權移轉過戶單后,向市房地產產權監理處辦理產權登記;被拆遷人購買期房的,必須向市房地產交易所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在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后按照現房辦理交易過戶手續和產權登記手續。
四、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時,被拆遷人必須提供商品房預售合同、付款憑證以及被拆遷人身份證明等證件。辦理交易過戶時,被拆遷人購買商品房的必須提供貨幣補償安置協議書、拆遷房屋注銷權屬通知書、商品房預售合同、購房證明書、購房發票以及被拆遷人身份證明等證件;被拆遷人購買私房的必須提供貨幣補償安置協議書、拆遷房屋注銷權屬通知書、買賣契約、《房屋所有權證》和買賣雙方身份證明等證件。
五、允許被拆遷人用購買的房屋設定抵押。購買現房的在辦理了產權登記手續后允許設立房屋抵押;購買期房的允許設立購房權利抵押,但在房屋竣工驗收后應變更為房屋抵押,在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的同時辦理抵押關系變更登記手續。
六、本規定自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五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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