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行政事業單位變更產權登記
答:一、辦事依據
《浙江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試行辦法》的通知9浙財國資字[2002]160號
二、必備資料
1、單位法人代碼證副本,事業單位還須提供法人登記證副本;
2、變動后年度財務決算報表和國有建設單位財務報表;
3、本年度新增土地和房產的所有權證復印件;未辦理權屬證明的土地和房產,須提交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產權證明;
4、國有資產占有、使用年度報告書,內容包括:本年度資產負債有關情況、主要財產增減變動情況、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情況等;
5、產權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三、辦事程序
(一)單位名稱發生變動的,應在審批機關批準之日起30日內憑審批機關批準變動文件到產權登記機關辦理單位名稱變動登記,由產權登記機關對產權登記證進行變更登記。
(二)單位資產、負債、凈資產及主要財產發生增減變動,實行由主管部門統一辦理年度變動產權登記的制度。各主管部門應在會計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對所屬單位上報的國有資產變動登記表進行審核并簽署意見后,持《產權登記證》統一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辦理變動產權登記。具體程序如下:
1、單位填報變動產權登記表一式三份,并附應當提交的相關資料;
2、將變動產權登記表及相關資料報上級主管部門初審,由主管部門填寫審核數并簽署審核意見;
3、主管部門審核后,編報本部門產權登記工作總結報告,并報產權登記機關審定;
4、產權登記機關審定后辦理變動產權登記手續。
四、辦理期限
五、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