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登記作為一種將請求權(債權)物權化的特定方式,對防范一房二賣產生糾紛、培養交易誠信機制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目前,《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在不動產的預告登記的設立上作了有益的嘗試。
預告登記制度的主要意義在于,為保全不動產物權的請求權而將此項權利進行登記,從而對后來發生的處分行為產生排他的效力。比如:買賣雙方簽訂協議后,買方如果擔心交易能否實現,就可以到房地產登記部門進行預告登記,在房屋未真正過戶前預先向全社會告知對其享有合法有效的請求權。這樣,在該登記有效期內,其他任何人都無法對這套房屋進行過戶登記,這就有效防范了一房二賣。除了產權轉讓,以房屋設定抵押或將抵押權進行轉讓等情形之下相關權利人也可以進行預告登記。
預告登記應當符合以下條件:首先,需要預告登記的事項應當是依法可予登記的內容,比如商品房的預購及將預購商品房進行轉讓、以預購商品房或在建工程設定抵押、以及轉讓、抵押二手房等;其次,預告登記的目的應當是為了保全當事人將來變更物權(比如辦理過戶)的請求能夠實現;再次,預告登記的范圍和內容應當有合法的依據,比如依據買賣雙方簽訂的有效合同進行登記;最后,預告登記的申請人必須是符合相應條件的當事人。
進行了預告登記之后,申請人在該項不動產權利上相對于其他人就具有了優先的地位。但根據規定,自登記之日起滿兩年,當事人還不行使請求權,該登記就會自動失效。
預告登記完成之后,賣方權利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如果買方申請預告登記之后遲遲不行使自己的請求權,或請求權消滅(如合同已解除)以后仍不撤銷該項登記,目前還沒有明確規定如何處理。筆者認為,如果預告登記義務人有證據證明該預告登記繼續有效已屬不當,則法律應當允許其通過向法院申請或向登記機關申請的方式來達到注銷該登記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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