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甄律師點評:
這個案例涉及到房產糾紛的疑難問題,即產權歸屬認登記,還是認出資。
實踐中有很多這樣的糾紛,共同出資,但產權只登記在一人名下。有些案件甚至難以判斷付款的意愿,是借款、贈于還是共同出資。
認定房屋產權時,出資人之間的關系是很關鍵的判斷因素。如果出資方是夫妻關系,則共同出資購房的,不管登記為誰,都屬共同財產。產權歸屬為兩人。
如果出資方之間是夫妻但購房時尚未結婚,則如果有明確的雙方購房的意愿,則登記為一方仍為共同財產。如果沒有雙方購房的意愿,則產權歸屬登記人。
如果出資人之間是家庭成員,如何認定法無明文規定,認定原則當類似未婚夫妻。
本案中,收據寫為“出資”,以此似可認定共同購房的意愿,但“買方用于結婚”,似又可推定為增于或借款。如何定奪,只是個主觀判斷了。可能就在于一念之間。
案例
否認1/3投資兒子獨占房產 父親應享有產權份額
父子共同購置房產,產權卻登記在兒子1人名下。父親多經打聽,了解到兒子獨占房產的真實意圖。怒而訴至法庭,提出要求以大于1/3出資額享有房屋1/3產權的訴請。近日,秦老伯的訴請獲得了閔行區法院的支持。
現年近8旬的秦老伯與秦先生系父子關系。2002年1月3日,秦先生看中了閔行區顓興路上的一套房屋,意欲購買。由此缺少資金,便向秦老伯求助共同出資。父親同意。同年6月,秦老伯交給秦先生4萬元。秦先生立據為證,內容為:我買房用于結婚,父親出資四萬元整(40000元)。同月10日,秦先生以10.8萬元的價格買下了房屋。秦先生支付房款3.3萬元,并申請了貸款7.5萬元。其中,購房手續及相關的產權過戶手續均由秦先生辦理,銀行貸款亦由秦先生按月歸還。但產權人登記卻只寫了秦先生1人的名字。秦老伯幾經向兒子打聽,秦先生不吐真情。無奈之下,他向房地產交易部門查詢才發現秦先生獨占房產的事實。秦老伯認為,房產由父子共同出資,產權應當為雙方共有。故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自己享有1/3的產權份額。
在法庭審理中,秦先生稱房產系一人購買,并由自己申請房屋貸款,房產亦登記在自己名下,故房屋是自己1人的財產。父親支付的4萬元是贈與,而非其購房出資款。秦老伯現主張房屋產權的訴稱既無雙方約定,也無法律依據,故不同意訴請。
法院認為,雙方對產權歸屬發生爭議,可通過出資情況來確認產權的真實歸屬。雖然產權登記具有公示公信力,此系登記的對外效力,不影響內部對房產權屬重新確認。同理,上述房地產登記于秦先生1人名下,不影響秦老伯要求確權的權利行使。本案爭議焦點在于秦老伯交付的4萬元是出資還是贈與。從收據內容反映,無贈與的意思表示,且內容也載明是秦老伯出資。故秦先生關于贈與的意見,難以采信。秦老伯交付的4萬元應當認定為購房出資款,其對房屋應當享有權利份額。購買該房的房價為10.8萬元,秦老伯出資4萬元,出資額超過了總房價的1/3.現秦老伯主張1/3產權,于法有據,予以支持。(楊克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