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登記,即不動產物權人或者登記機關發現登記的錯誤而進行的予以更正的登記。《物權法》第19條第1款規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由于登記機關在登記過程中的過錯造成的錯誤登記,根據我國《物權法》第21條第2款規定,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后,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
更正登記,即不動產物權人或者登記機關發現登記的錯誤而進行的予以更正的登記。《物權法》第19條第1款規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由于登記機關在登記過程中的過錯造成的錯誤登記,根據我國《物權法》第21條第2款規定,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后,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