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產登記所受理的范圍:
(1)總登記(指解放后已領有契證,且產權人及房屋結構面積沒有改變,舊證換新證);
(2) 轉移登記:(如繼承、買賣、贈與、交換、分家析產、分割等);
(3) 變更分割登記:(翻建,擴建、加建、改建、公公合建、私私合建、公私合建);
(4) 遺失登記(如契證丟失、焚毀);
(5) 涂銷登記(如房屋拆除、倒塌);
(6) 更正登記(指登記完畢后,因原申請錯誤或遺漏以及由于登記人員疏忽造成的錯誤由權利人或登記工作人員提出的更正);
(7) 新建登記(如新建造房屋,包括征用補償的房屋及解放后沒有進行房地產登記的房屋);
(8) 抵押、典當設定和他項權利登記;
(9) 受理審查確認尚未取得合法權證而被征用的房屋產權;
(10) 處理在登記過程中發現的雖經處罰或未經處罰的違章建筑;
(11) 受理有關房地產登記事宜的委托認證手續。
二、房地產登記的基本程序:
事前,請您按要求填寫由XX市房地產登記所印制的《房屋產權登記申請書》、《土地使用權登記申請書》和《房屋四至墻界申報表》;備齊各類房屋登記應提供相應的證件、證明、申請辦理登記。
您填好申請登記表之后,把申請登記表、身份證、戶口本以及足以證明房地權屬的有關證明、證件、交登記所工作人員審驗,經初步審驗權屬清楚、證件齊全、基本符合條件的活,該所工作人員會立案收件并受理登記。
立案并受理登記后,登記所工作人員將計價表送到計收款處計價,您交款后便可等候房地產查丈通知。
登記所將把所收件轉送房地產測繪所,由測繪所進行實地查勘,丈量計算面積及核實四墻歸屬,繪制房地產平面圖。您接到測繪所查丈的時間通知后,應按時在房屋所在地等候。
測繪之后,測繪所將會把已測量好的房地產登記案件轉入給檔案資料管理部門進行查檔,入冊。
檔案管理部門完成房地產資料的查冊入冊后,將案件送回登記所和用地部門,并由這兩個部門對申請的房屋和用地權屬的真實性、合法性依法進行審查確認。在審查過程中發現有未經處理的違章建筑時、或發現有弄虛作假冒認產權的將依法追究、從嚴處理。發現有糾紛爭議的則由法院裁決后再準予登記。房屋、用地的權屬來源經核實后,才予確認權屬。
經審查證件齊全、手續完備、權屬清楚的房屋和用地,由登記所繕寫統一式樣的權證,經校核完畢后,由登記所以書面形式通知您前往領證。
如果您擁有私人住房,而住房又與公房毗鄰,那么,請您注意:私房產權登記手續請到市房地產登記所辦理。如涉及與公房毗鄰的有關眾墻、產權界址問題,可與當地房管站聯系并由站出具證明。有關私改留房問題由區房地局公房科(或區落實房屋政策辦公室)提供情況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