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建設部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建委(廳):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隨著改革、開放政策的深入實施以及房地產業的發展,各地公證機關積極和房地產管理機關配合,辦理了大量房地產公證事項,有利于加強房地產管理機關的管理工作,起到預防糾紛,減少訴訟的作用。
房地產管理機關核發的房產所有權證,是國家確認房屋產權的有效證件。有關房產事項的各類公證文書,是房地產管理機關審查有關房產的法律行為合法性和真實性的有效證明。
公證機關應當積極為房地產管理機關提供法律服務,切實保證房產公證質量;房地產管理機關應當加強與公證機關的聯系和協作,嚴格依照法律、政策和辦證程序工作,以完善房產行政管理秩序。
為充分運用公證這一法律手段加強房地產登記管理工作,進一步協調公證機關和房地產管理機關的相互配合,根據有關法律、政策和幾年來的實踐,特作如下規定:
一、繼承房產,應當持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和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二、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遺囑人死亡后,遺囑受益人須持公證機關出具的“遺囑公證書”和“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或“接受遺贈公證書”,以及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處分房產的遺囑未經公證,在遺囑生效后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受益人可根據遺囑內容協商簽定遺產分割協議,經公證證明后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對遺囑內容有爭議,經協商不能達成遺產分割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房地產管理機關根據判決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三、接受贈與房產的受贈人,應當持房產所有人的“贈與公證書”和本人“接受贈與公證書”,或持雙方共同辦理的“贈與合同公證書”,以及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四、有關房產所有權轉移的涉外和涉港澳臺的法律行為,必須辦理公證證明,然后由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登記等行政事宜。
五、辦理房產公證事項,除證明遺囑、贈與書或委托書等單方法律行為,可以在遺囑人、贈與人或委托人住所地公證機關申請辦理外,其他應在房產所在地公證機關申請辦理。
六、經公證證明后需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變更登記手續的,應當在出具公證書之日起二個月內,到房地產管理機關申請。逾期提出申請者,應向房地產管理機關說明理由,房地產管理機關視情況予以辦理。
七、公證機關辦理房產公證事項,應當先與房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機關聯系,了解當地房產管理的具體規定和公證事項涉及的房產情況,根據有關法律和當地房產政策出具公證書。房地產管理機關應當積極向公證機關介紹情況,給予支持和配合。
八、各地房地產管理機關與司法公證機關,可根據本地情況,以必要、便民為原則,制定本地其他房產事項必須公證的規定。
本規定自199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