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買的房子,產權證上是甲,但因貸款20萬需還,因此房產證上無法加入乙的名字。所以協議去公證處公證,婚前房產公證有效嗎?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你們可進行財產約定,通過公證更好,費用你可打電話到公證處問詢。
婚前一方買的房子,產權證上是甲,但因貸款20萬需還,因此房產證上無法加入乙的名字。所以協議去公證處公證,但不知公證是否有效?如何才有效保障雙方的利益?雙方都需要做些什么?
巧顧網律師解答: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你們可進行財產約定,通過公證更好,費用你可打電話到公證處問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