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贈予合同的成立以及撤銷與限制的問題,我國法律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贈予合同是贈予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予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贈予人在贈予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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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我的朋友王女士的丈夫意外去世之后,王女士和兒子兩人隨公公婆婆一起居住生活,兩位老人均已退休各享受著三千多元的退休金。在共同居住期間,公公婆婆表示將共同居住的房屋贈予孫子,并對達成的協議進行了公證,約定待孫子年滿18歲時再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幾年來,家人間一直相處甚好,今年2月1日,王女士的兒子已經年滿18歲,王女士和公公婆婆商量將房屋的產權過戶到孩子的名下,但是兩位老人拒絕辦理過戶手續,他們以生活困難為由要求收回贈予的房屋。請問律師,王女士的公公婆婆能否反悔并撤銷贈予合同收回房屋?有無義務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律師解答:
關于贈予合同的成立以及撤銷與限制的問題,我國法律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贈予合同是贈予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予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贈予人在贈予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予。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予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予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贈予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予義務。
根據上述規定,贈予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予,贈予合同即成立,但經過公證的贈予合同贈予人不可以在贈予財產轉移之前撤銷,除非存在法律規定的可撤銷情形。就本案來說,王女士的公公婆婆將房屋自愿贈予孫子,作為受贈人監護人的王女士也表示接受贈予且雙方進行了公證,贈予合同即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贈予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