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我在福州路近看好一處二手房,房主在前年10月份拿到房產證,根據新的規定,不足兩年的房子在交易時需要繳納營業稅,因為還差幾個月房子就滿兩年,房主提出先辦理公證轉讓,交上首付款,等到10月份再去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手續。請問像這種情況公證處能受理嗎?有沒有風險?答:公證處對于要求公證的二手房交易約定文件的首要條件就是房屋產權必須明晰,因此期房交易合同是不能被公證的。如果你所買的房子產權明晰,公證處可以辦理公證。
根據規定,征稅的期限是按照房屋權屬轉移的日期來確定,也就是說是以在房產交易中心進行權屬轉移登記的那一天計算,而不是按照公證的日期來計算的,公證僅限于買賣雙方的交易行為。因此即便你與賣方進行了公證,但二手房交易中未進行權屬轉移而發生糾紛的風險還是比較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