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咨詢:
1、2004年2月購買的二手房,簽定協議后我付全部款,賣方給了房產證及土地證。(賣方夫婦雙方到場,但只有男方及中間人簽字,女方收的錢,有中間人做證) 2、到今為止,我在房內居住并進行裝修等。 3、因那時快過年,故未馬上過戶。到今為止,雖多次催促,賣方仍未協助我辦理過戶手續。(賣方常年在外地,且戶口不在我現在的所在地) 。
請問:
1.如果起訴賣方,可以到我所在地的法院嗎?
2.如果賣方仍舊未出現,我該怎么解決?
3.因房超過144平方,現在的稅比以前多很多,我可以附帶賠償訴訟請求嗎?
上海黃浦區侯福男律師回復:
可以在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訴,賣方仍舊未出現可以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公告期滿可以缺席判決,他沒有協助你辦理過戶手續,給你帶來損失,你可以提起賠償請求。
網友追問:
現在出現新問題:懷疑當時跟賣方在一起的女的不是他老婆,請問我這個房子還能起訴嗎?我們簽定的協議還有法律效果嗎?
上海黃浦區侯福男律師回復:
起訴不成問題,簽定的協議是否有效,要看是否存在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情況,如果有則無效,反之一般認為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