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人與贈與人的比較
(一)轉讓人
營業稅,根據《關于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 [2008]174號)文件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轉讓普通住房,滿2年(含2年,下同)的可免納營業稅,未滿2年按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繳納營業稅;轉讓非普通住房,滿2年的可差額繳納營業稅,不滿2年的要全額繳納營業稅。
土地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文件規定: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有如下兩方面的優惠:
首先是個人換購住房,對出售自有住房并擬在現住房出售后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住房所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視其重新購房的價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稅。具體辦法為: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前,以納稅保證金形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個人出售現住房后1年內重新購房的,按照購房金額大小相應退還納稅保證金。個人出售住房后1年內未重新購房的,所繳納的納稅保證金全部作為個人所得稅繳人國庫。
其次是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5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請免征個人所得稅。“自用5年以上”,是指個人購房至轉讓房屋的時間達5年以上。
印花稅,根據財稅[2008]137號文件規定: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
注意,上述優惠均是針對個人住房而言,對個人出售商業用房取得的所得,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及印花稅。
(二)贈與人
營業稅,2009年1月1日起實施的《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發生應稅行為,應征收營業稅。該條規定改變了原條例只對單位無償贈送視同應稅行為征收營業稅的處理原則,個人也被納入其中,而且把土地使用權也納入其中,但財稅[2009]111號文件對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暫免征收營業稅的情形此做了如下的規定:(一)離婚財產分割;(二)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三)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四)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屬于免稅情形的,稅務機關不得向其發售發票或者代為開具發票。
對于應稅的其他情形,根據《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的規定順序確定其營業額,并根據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確定不動產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轉移的當天為納稅人發生時間。
土地增值稅,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的規定,個人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根據2009年5月25日起執行的財稅[2009]78號文件規定,同營業稅的政策規定一樣,對四種情形下當事雙方的贈與均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他情形的贈與,對贈與人而言,在贈與時并未取得相應的所得的,因此,也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
印花稅,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因此,個人之間房產的贈與所立的書據為產權轉移書據,應按萬分之五的稅率于書立時貼花。
受讓人與受贈人的比較
流轉稅,無論是受讓人還是受贈人,均不屬于流轉稅的征稅范圍,不用繳納營業稅及土地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受讓人,并沒有征收個人所得稅的例外規定,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受贈人,根據財稅[2009]78號文件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文件規定,不予征稅的四種情形與上述贈與人的規定基本相同。對四種免稅情形外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按照“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具體應納稅所得額為:房地產贈與合同上標明的贈與房屋價值減除贈與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
對受贈后再行轉讓該房屋時的稅務處理,自2009年5月25日起,以其轉讓受贈房屋的收入減除原捐贈人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以及贈與和轉讓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印花稅的處理與轉讓人和贈與人相同。
契稅,轉讓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文件規定,對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稅稅率暫統一下調到1%。首次購房證明由住房所在地縣(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出具。受贈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44號)文件規定,關于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契稅、印花稅稅收管理問題規定:對于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行為,應對受贈人全額征收契稅。
當然,以上的比較僅從稅負角度出發,并不考慮轉讓與贈與時的人情關系等因素,但如果個人在處置房產時還是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來進行測算,而且要從長遠考慮,以規避稅收負擔。
簡而言之:以前,房屋產權無償贈予,不管直系親屬還是陌生人之間,都要征收個稅,這次國稅總局發文明確,直系親屬贈予房產免征稅,而陌生人之間贈予房產征20%個稅,目的是打擊市場偷逃稅的行為。對受贈人無償受贈房屋征收個稅時,其應納稅額為房產贈予合同上標明的贈予房屋價值減除贈予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相關稅費后的余額。贈予合同標明的房屋價值明顯低于市場價或贈予合同未標明房屋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依據受贈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受贈人的應納稅額。
按照現行的稅費制度,個人或單位贈予不動產,都屬于應稅行為,需要繳納5.6%的營業稅、附加稅費等,但如果符合二手房交易優惠政策的條件,也可享受相應的優惠,比如滿兩年可免征營業稅。
這樣的話,通過贈予的方式轉讓房產還不如通過市場正常交易轉讓劃算,一是贈予房產需統一繳納3%的契稅,而市場交易非普通住宅僅需1.5%的契稅;二是贈予房產還需公證費、評估費、過戶手續費等,總計下來,所繳納稅額遠超過正常交易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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