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產公證
辦理房產繼承公證由被繼承房產所在地公證處受理。手續如下:
所需材料:辦理房產繼承公證,公證機關會要求當事人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法定繼承應提交: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其復印件;
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3、被繼承房產的產權證明;
4、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5、法定繼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證明及親屬關系證明;
6、被繼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況證明及有關親屬關系證明;
7、公證人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遺囑繼承人應提交:
1、前款1、2、3、4項規定應提交的證明、材料;
2、被繼承人的遺囑書;
3、有遺囑執行人的,提交執行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
4、公證人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辦理房產更名手續
上述繼承公證辦理完畢后,需要到房地局辦理相應的更名手續。需要準備如下材料:
(一)必須提交的資料:
(1)登記申請書原件;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4)繼承權公證書原件,或接受遺贈公證書原件,或法院生效法律文書原件;
(5)房屋登記表、房產平面圖二份;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1)本市居民:居民身份證,未成年人申請房屋登記可提供戶口簿。
(2)外省市居民:居民身份證,未成年人申請房屋登記可提供戶口簿。
(3)軍人:居民身份證,或軍官證,或文職干部證,或士兵證,或學員證,或軍官退休證,或文職干部退休證,或離休干部榮譽證。
(4)港澳居民: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或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或港澳同胞回鄉證,或居民身份證。
(5)臺灣同胞:臺灣同胞來往大陸通行證、旅行證或經確認的居民身份證明。
(6)華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國外長期居留身份證件。
(7)外籍人士:經公證認證的身份證明或護照和外籍人士在中國的居留證件(無外國人居留證件的,提交中國公證機構公證的護照中文譯本原件)。
(三)委托、公證的相關證明:
(1)委托代理人登記的,提交授權委托書原件、委托人身份證明、受托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記載的委托事項、權限應明確;授權委托書經公證的,可不再核對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境外個人的委托書、有關登記材料應公證。香港出具的公證書,應由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臺灣出具的公證書應由中國公證員協會或者北京市公證員協會確認;外國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申請房屋登記的,其授權委托書、有關登記材料應當公證。在外國公證的證明文件,需要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與中國沒有外交關系的國家,由該國和中國都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的中國使、領館認證。
(3)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房屋登記,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提交監護人身份證明、被監護人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未成年人)、證明法定監護關系的戶口簿,或者其它能夠證明監護關系的法律文件。
(4)登記申請材料是外文的,應同時提交經公證的中文譯本原件。
三、房產繼承的七大誤區
誤區一:反正有法定繼承有沒有遺囑都一樣
有30余位讀者認為,繼承這事有《婚姻法》、《繼承法》管著,就是自己不立遺囑或老人沒有立遺囑,繼承時也不會亂,法律怎么規定就怎么來。因此,有沒有遺囑都一樣。
律師糾錯:財產的繼承除法定繼承以外,還有遺囑繼承,而且遺囑繼承要優先于法定繼承。
也就是說,對公民的財產繼承,如果財產所有權人生前立有遺囑,只要該遺囑是合法有效的,就必須按遺囑繼承,而不能法定繼承。如此一來,有沒有遺囑就不一樣了。
誤區二:只要立了遺囑一切就OK
按照人們的一般理解,只要立了遺囑,身后事就已經安排好了。其實,事情并非這么簡單。
律師糾錯:有了遺囑,并不意味著立遺囑人的意愿就能全部實現。比如出現以下情況時,繼承遺產就會出現麻煩。
首先,遺囑繼承能夠順利進行,前提條件是所立遺囑必須合法有效。如果遺囑最終被認定為無效,遺囑繼承顯然無法實現。
其次,遺囑對財產及財產線索寫得不明晰。比如,立遺囑人在遺囑中只說明了自己有多少財產,但這些都以何種形式存在、財產在何處都未說明,這樣的遺囑很難得以實現。打個比方,只在遺囑中說自己有多少存款,但不知錢存在哪個銀行,存單放于何處,可以想像,后人的“尋寶”之路該是何等艱辛。如若找不到相應的憑證,這些財產無異于“流失”。
第三,遺囑未妥善保存,立了等于沒立。實踐中,有些人立了遺囑就自己收了起來,他人對此并不知曉。試想,若立遺囑人突然離世,那么沒有人知道其曾立有遺囑,若遺囑又沒被發現,那么,這樣的遺囑立了等于白立。
第四,成為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并不意味著一定就能得到遺產。我國法律規定,出現以下情況,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具體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誤區三:立遺囑不是自己的事遺囑得被兒女們接受
劉老爺子與老伴的名下有兩套房產,家里有3個孩子。兩位老人怕日后遺產“分配不公”會引起孩子之間的矛盾。“孩子們要是不接受遺囑方案,我們立了遺囑也沒用啊?”在大講堂現場,劉老爺子說。
律師糾錯:遺囑是立遺囑的人處分其個人財產的行為,只要所立遺囑是自己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內容合法有效,遺囑就是有效的。立遺囑不需要征得繼承人的同意。遺囑是否生效與繼承人是否接受遺囑內容無關。
誤區四:兒女們不到齊遺囑沒法立
孫大媽現在也為立遺囑的事而煩惱。她有5個孩子,但孩子們卻只有兩個在北京,其余一個在國外,兩個在外地。孫大媽近來覺得身體狀況越來越不好,讓她著急的是,孩子們不能到齊,自己的遺囑沒法立。
律師糾錯:立遺囑不需要孩子們到場,事先也不必非通知他們不可。但繼承時,應當讓所有繼承人到場。當然,此時若有些繼承人因各種因素所限制不能親自到場,也可委托他人。比如,出具委托書,委托某某人代自己辦理繼承事宜。當然,這種委托書最好經過公證。
誤區五:和我有關的權利都是可以處理的
齊大爺有3個孩子,家里的房子是承租的公房。最近有傳聞說這一片要拆遷,于是齊大爺開始盤算,如果自己等不到拆遷的那一天,這房子應該留給誰?老爺子也知道,房子不是自己的,但一旦拆遷,就意味著要有一筆拆遷款“產生”。因此,讓誰來“繼承”這承租權成了老爺子的一塊心病。
律師糾錯:我國繼承法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具體包括7項,即: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目前,公房的承租權是否包括在最后一項“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內,法律并無明確規定,也就是說,公房的承租權能否算是遺產沒有明確的答案。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公房的承租人去世后,承租人無權單方處分承租權。
誤區六:只要是老人的血脈就得有一份遺產
小亮的母親說,她離婚時孩子判給了男方撫養。小亮的父親經常出差,因此,小亮基本上都是跟爺爺奶奶在一起生活。去年,小亮的爺爺去世,身為長孫的小亮卻未分得絲毫家產。對此,小亮的母親非常不解。她覺得,這是小亮的叔叔們欺負人。
律師糾錯:按照繼承法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從法條中可以看出,兩個順序中均沒有孫子、孫女或外孫子和外孫女出現,也就是說,第三代人并不在法定繼承人之列。因此,在孩子父親在世的情況下,孫子是不能直接分得爺爺留下的遺產的。
誤區七:不贍養老人就不能分遺產
讀者張女士來自于一個大家庭,今年年近60的她有6個兄弟姐妹,目前只剩下一個老媽。張女士在家排行老三,現在,照顧老人的擔子幾乎全壓在她一個人的身上。“我受點累沒關系,讓人生氣的是,有些人既不出力也不出錢。”張女士抱怨道。她認為,老媽“作古”以后,老人生前沒有盡孝心的,就沒資格分家產。
律師糾錯:不贍養老人或者說對老人所盡贍養義務比較少的,從道德上應加以譴責,但從法律上來講,這樣的人不一定就不具有繼承權。一般在不贍養老人但又沒有證據證明其曾傷害過老人的情況下,這樣的“不孝”子女還是具有繼承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