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劉女士:“我和老公有一個7歲大的兒子。今年6月開始,我老公好像外面有了女人,提出要和我離婚。我們婚后在虹口同一個小區買了兩套房子,其中一套登記在我和老公名下,另一套登記在我和女兒名下。現在我和老公初步達成口頭協議:兩套房子一套登記在我的名下,一套登記在老公和女兒名下;女兒歸我撫養,協議離婚1年后老公以100萬的價格取得女兒的一半房屋產權。這樣的離婚協議是否有效?如果協議離婚1年后老公沒有100萬元,我能處置女兒的一半房屋產權嗎?”
律師解答:
協議離婚需要對財產分割、債務處理、子女撫養做出安排。根據你們的情況,對上述問題都做出了明確的約定,協議內容并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因此這樣的離婚協議是有效的,但在雙方正式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前均可以對離婚協議進行反悔,只要辦理完協議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后離婚協議書才真正發生法律效力。
關于你女兒的財產,這一套房屋如果對產權比例沒有做約定的視為雙方各享有一半的產權,這屬于你女兒的個人財產。鑒于你女兒尚未成年,只要在確實為她利益需要支出大筆費用(比如發生重大疾病、讀書),且你老公也同意的情況下,你作為女兒的監護人代為對房屋進行處置,且要保證房屋的處置款確實用于她。對于這筆款項的運用,你老公有權監督。簡單說,在滿足一定條件下,你可以代為女兒處置這套房屋的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