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贈與女兒房產,公證能否撤銷?
2009-9-23 □孟明權肖林
1992年9月28日,劉德祿、王淑賢夫婦自愿把坐落在永福縣郊區的5間房屋贈送給女兒劉俊英、劉俊華。雙方到永福縣公證處辦理了房屋贈與及房屋受贈公證。此后,劉德祿夫妻仍在該房屋內居住,劉俊英在他處居住。
2001年7月3日至8月23日,劉德祿患病住院,女兒劉俊英及其丈夫楊爾謙便搬回與父母同住,兩人輪流到醫院陪護父親,并照顧母親。
2005年底,劉德祿夫婦與女兒、女婿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2006年3月,劉德祿夫婦以女兒劉俊英嚴重侵害其權益,不履行贍養義務為由訴至永福縣人民法院,要求撤銷其贈與劉俊英房屋的行為。
法院審理后查明,1982年至今,劉俊英共付給父母8250元生活費,每逢節日還給他們送去食品。永福縣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了劉德祿夫婦的訴訟請求。
★法理評析★
我國《合同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由此可見,贈與合同是一方當事人無償地給予他人財產的合同,是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有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時才能成立。劉德祿夫婦自愿把5間房屋贈與女兒劉俊英、劉俊華,兩個女兒表示接受,而且雙方到公證處辦理了贈與公證與受贈公證,故應認定贈與房屋的行為依法成立。
《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這一規定表明,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劉德祿夫婦將5間房屋贈與劉俊英、劉俊華,已經過公證,因此不得再行使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
《合同法》第192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法院查明劉俊英多年來一直給付父母生活費,并給他們購買食品;在劉德祿患病期間,劉俊英及其丈夫楊爾謙輪流護理父親,同時照顧母親。劉俊英履行了法律所規定的贍養父母的義務。劉德祿、王淑賢稱女兒嚴重侵害其權益、不履行贍養義務,但未能提供相應證據,故法院判決駁回了劉德祿夫婦的訴訟請求。
來源:法治快報
唐燕律師觀點:一般來說,經過公證的贈與是不能撤銷的。但是如果有法定情形,贈與人可以依法撤銷贈與。例如在本案中,如果女兒接受贈與后,沒有履行贍養義務,甚至虐待父母,父母是完全可以撤銷贈與的。但是,如果贈與房屋已經過戶給女兒了,父母是否還可以行使撤銷權呢。答案是不可以。因為,房屋所有權已經轉移給了女兒,父母已經無撤銷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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