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大爺是昌平區興壽鎮村民,今年76歲,膝下有三個兒子和一個女兒,三個兒子中的老大和老三在城里工作并安了家,二兒子在張大爺身邊,但是三個兒子誰也不管張大爺,不盡一點贍養義務,張大爺只好跟著女兒生活,一切生活費用都由女兒和女婿負擔。
2010年1月份,張大爺眼見自己的三個兒子不孝敬,一氣之下就把自己名下的三間平房寫了遺 囑,在自己百年之后房產歸女兒所有,并且作了公證。可是到了下半年張大爺的房屋因建設拆遷,獲得了35萬元的房屋拆遷補償款。經張大爺同意,這筆拆遷款直 接記在女兒名下。在得到錢后不到兩個月,張大爺就因病去世了。張大爺的三個兒子認為,老人家的房子已拆除,老人的35萬元拆遷補償款應該作為遺產平均繼 承,而女兒卻以老人有遺囑為由不同意對方意見。
日前,張大爺的三個兒子來到興壽鎮司法所進行咨詢。司法所工作人員認為,屬于老人個人財產的 三間平房已在生前由于建設拆遷而滅失,轉換成35萬元貨幣補償款,并贈與給了女兒。女兒已經接受贈與。所以,老人去世時,已沒有房產可作為遺產繼承,老人 的遺囑也因生前處分了該財產而自然失效。生前贈與的房屋拆遷款已不能作為遺產進行法定繼承。三個兒子明白道理以后,不再發生爭議,矛盾自行化解。(董軍 楊桂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