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強占房屋不騰退法院也可強制執行
作者:朱少峰呂蘇巖發布時間:2007-12-20
申請執行人陳某。
被執行人劉某。
案外人文某,劉某之母。
一、案情
陳某與劉某系表兄妹關系。劉某之父系陳某之舅父。
坐落在本市某處的北房3間原系劉某祖父母共有財產。他們共生有5名子女,長子即劉某之父。1978年1月劉某的祖父死亡。1995年3月,祖母與劉某之父等5名子女就遺產繼承進行公證,劉某之父等5名子女放棄繼承權利,北房3間均歸祖母所有。1997年4月,經公證處公證,祖母將上述房屋全部贈予陳某。1998年9月,陳某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權證。2005年1月21日,祖母因病死亡。2005年4月6日,劉某占有使用上述房產中東側1間。因該房屋屬危房,陳某急于修繕,但劉某拒不搬出。為此,陳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劉某將上述所占房屋騰退。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依法取得北房3間的所有權,對該房產享有占有、使用、受益、處分的權利。陳某主張劉某騰退房屋的訴訟請求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予以支持。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75條第2款的規定判決:劉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將北房3間東側1間騰空交予陳某。
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二、執行情況
上述判決生效后,劉某未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陳某遂向法院申請執行。
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查明:本案申請執行時實際居住在該房屋中的人是劉某之弟。后其從該房屋中搬出,但劉某、及其母文某在未告知申請人及執行法院的情況下自行搬進該房屋居住。文某以該房屋屬其所有為由,拒不騰退該房屋。
執行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涉及的房屋權屬已經判決確認,案外人文某無正當理由占有房屋妨礙了判決的執行,責令其將房屋騰空后交付申請人。
三、處理意見和分歧
本案涉及的主要問題是:執行中被執行人已從判決確定應騰退的房屋中搬出,案外人占有該房屋的,應如何處理。對此,法院在執行中曾有以下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當責令案外人將房屋騰空后交予申請人。騰房案件判決要求被執行人將房屋騰退給申請人,案外人占有被執行人應騰退的房屋,妨礙了生效法律文書的履行。法院應當責令案外人立即騰退房屋,拒絕騰退的可予以強制執行。
第二種意見認為,申請人應另案起訴。由于執行時被執行人已經搬出了判決確定的應騰退的房屋,被執行人的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不存在繼續要求被執行人履行判決義務的問題。案外人是否應當騰退不宜由執行機構確定,應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第三種意見認為,對文某進行間接強制執行。所謂“間接強制執行”,是指執行機關不直接以強制力實現判決執行內容,而以拘留債務人或科處遲延履行金等不利于被執行人的方法,在心理方面施加壓力,促使其自動履行。這種執行方法主要適用于不可替代行為的執行。間接強制執行的方法主要有:(1)拘留、罰款。在特殊情況下,處罰、制裁成為了執行的手段。這是法律允許的以罰款促執行,但并不是“以罰代執”,罰款后被執行人的義務并不免除。(2)責令被執行人向權利人支付遲延履行金。對此,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明確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非金錢給付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這也成為一種間接強制執行的手段。(3)轉化為賠償執行。法院對于不可替代行為的執行,除上述方法之外,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只能改以賠償執行作為變通方法,以滿足債權人的請求。在行為無法執行時,最終不得不轉化為金錢執行,以變通方式實現判決的意旨。
四、意見分析
我們同意第一種意見。具體理由分析如下:
(一)關于認定騰房判決履行完畢的具體標準
騰房類民事案件中,原告的訴訟請求為要求被告騰退訴爭的房屋,其勝訴的判決主文通常表述為“被告在限定期限內將訴爭房屋騰空后交予原告”。從判決主文的文意看,被告應履行的義務包含騰空房屋和向原告移交房屋兩個行為。從案件的訴訟目的看,原告起訴的本意是要求控制訴爭的房屋。因此,如果被告僅將房屋騰空而沒有移交原告,或者將房屋騰空后交予案外人,致使原告不能控制房屋,不符合判決主文的要求,也不符合原告的訴訟目的,不能視為判決已經得到適當履行。在此情況下,原告仍然有權要求被告移交房屋。被告逾期不移交的,原告可向法院申請執行。由于被告沒有按照判決要求將房屋移交給原告而致房屋發生毀損的,應當向原告承擔相關責任。
(二)案外人占有人民法院已判決應予騰退房屋行為的性質
執行中,被執行人騰空房屋后未將房屋移交申請人,判決確定的義務尚未履行完畢。此時,案外人占有該房屋,致使申請人不能實際控制房屋,阻礙了申請人權利的實現。法院應責令案外人將房屋交予申請人,案外人拒絕騰退的,已構成對判決執行的妨害。最高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0條規定,“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妨害執行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的規定處理”,該條第(7)項規定對“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執行的”被執行人和案外人可以采取強制措施。執行法院責令案外人將房屋騰退給申請人,案外人仍拒不騰退的,妨礙了判決執行,可依照上述規定對案外人采取拘留和罰款措施,同時法院可依法強制將房屋騰空后交予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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