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就是把金融機構發放的住房抵押貸款轉化為抵押貸款證券,然后向社會投資者出售這些證券。
金融機構將抵押貸款證券化,可以從中獲得更多的資金,有利于擴大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并可以把貸款的風險分散給眾多的投資者。而對社會的投資者來說,可以通過購買這些證券而獲得經濟利益,因此,金融機構、證券商和投資者三方都可以從中獲得利益,這也是國際上流行的一種方式。
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會涉及到抵押權的轉移變更,建設部于2005年 5月16日以建住房[2005]77號文發出了《關于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涉及的抵押權變更登記有關問題的試行通知》,對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涉及的抵押權變更登記的條件、程序和時限等問題作了規定。按這一規定,與通常的抵押權變更登記的辦理主要有兩點不同:
一、批量辦理。
因為隨主債權一同轉讓的抵押權為數眾多,難以逐戶辦理,因此,該通知規定:金融機構與依法設立的信托投資公司或中國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機構按照有關規定,以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為目的設立信托時,需要將金融機構發放或持有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債權及相應的住房抵押權批量轉讓給受托機構的,以及在前述特定目的信托存續期間,金融機構根據合同的約定進行債權回購,或受托機構發生更換的,可以批量辦理個人住房抵押權變更登記。
批量辦理個人住房抵押權變更登記的,由個人住房抵押權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申請,而毋須抵押人參與辦理。
二、原則上不再頒發新的權屬證書。
凡資料齊全、與權屬登記信息一致、抵押物不存在權利限制或權利負擔的,即予以登記,由登記機關將個人住房抵押權變更的情況逐一記載在房屋權屬登記管理信息系統和紙介質的權屬登記信息的相應記錄中(建立登記簿以后,即是在登記簿上記載)。抵押權以權屬登記信息為準,原則上不再頒發新的《房屋他項權證》。
這一規定應用了以權屬登記為準的原理,不再拘泥于權屬證書對抵押權人的記載。不頒發新的《房屋他項權證》,是為了簡化手續,方便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