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抵押條款”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的一項條款:在擔保的主債權所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時,債務人如不履行債務,抵押物即歸抵押權人所有。
抵押合同中的“流抵押條款”為大多數國家的法律所禁止。因為這一條款如同我國典權中的絕賣條款一樣,容易損害抵押人或出典人的利益。為此,《擔保法》第四十條規定:“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流抵押條款”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的一項條款:在擔保的主債權所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時,債務人如不履行債務,抵押物即歸抵押權人所有。
抵押合同中的“流抵押條款”為大多數國家的法律所禁止。因為這一條款如同我國典權中的絕賣條款一樣,容易損害抵押人或出典人的利益。為此,《擔保法》第四十條規定:“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