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經批示建房,又用該房為他人在銀行借款抵押擔保,到期未還。銀行將借款人、擔保人告上法庭,要求共同歸還借款。12月2日,江西省遂川縣人民法院以集體土地上的建筑物作抵押違反規定為由,-審判令張華川歸還銀行借款7萬元,駁回要求鄒某承擔抵押擔保責任的訴訟請求。
2007年10月,張華川以經商缺少資金為由,向銀行要求借款,銀行則提出必須提供擔保。張華川便以鄒某的房屋作抵押擔保,并由鄒某與銀行辦理了抵押擔保合同及房屋抵押登記手續,結果張華川向銀行借得人民幣7萬元,借款期限1年。借款到期后張華川只給付借款利息5000元,而借款本金7萬拖欠不還,經催問張華川便以做生意虧本,暫時無錢還債為由拖欠。銀行在催收無果后向法院起訴,要求張華川歸還借款及鄒某承擔擔保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張華川向銀行借款7萬元,逾期拖欠不還,實屬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被告鄒某用在集體土地上所建的房屋作抵押擔保、雖辦理了抵押登記,但該抵押違反規定,抵押無效,故鄒某無須承擔抵押擔保責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